長沙晚報掌上長沙9月26日訊(全媒體記者 黃能 通訊員 周可鑫)為照顧生病的母親,員工多次請假,一次請假后接到公司負責人返崗要求,在拒絕后被直接解雇,僅獲得500元作為賠償,員工告到法院,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9月26日,湖南高院披露了這起案件,公司被判向員工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未休年休假工資和失業保險金損失4.64萬余元。
員工請假后拒絕返崗被公司解雇
2018年4月,朱某某進入某公司工作,工資按月支付,公司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未繳納社會保險。
因母親患有尿毒癥,朱某某請假較為頻繁。 2023年4月10日,朱某某以其母親第二天上午需要做透析為由,向該公司生產廠長請假獲批。4月11日,因公司需要盡快出貨,法定代表人殷某某看到朱某某未在崗,遂打電話叫其來上班,電話中雙方發生口角,殷某某讓朱某某不要再來上班了。4月12日,該公司將朱某某工資結清并另支付500元作為賠償。
朱某某認為自身權益受到侵害,訴至醴陵市人民法院,要求某公司賠償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未購買失業保險導致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損失、節假日加班工資、應繳納的社會保險等共計95244.87元。
法院判決公司支付賠償金等4.64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朱某某履行了請假手續,但某公司口頭要求朱某某不再回到該公司上班,與朱某某解除勞動關系,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故該公司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朱某某要求公司支付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雖未過訴訟時效。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朱某某一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視為在用工滿一年后即2019年4月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有關問題的意見(一)》第二十條規定,朱某某以公司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要求其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之后的二倍工資的,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該公司沒有為朱某某繳納失業保險,導致朱某某雖然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卻無法領取,應依法支付朱某某未繳失業保險的損失。
關于加班工資和未休年假工資,朱某某主張公司應支付加班費,但未就加班事實提出證據,故法院對加班工資不予支持。因對未休年假工資報酬的仲裁時效應為兩年,公司應當支付申請人2021至2023年的年休假工資。
據此,法院依法判決某公司向朱某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26854元,未休年休假工資2873.65元,失業保險金損失16704元,共計46431.65元。目前案件已生效。
書面合同不是勞動關系確立的唯一依據
法官提醒,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包括失業保險等,以保障勞動者在失業、工傷等情形下的基本權益,同時在合法用工的基礎上,兼顧人文關懷,完善管理制度,以此推動企業健康發展。需要注意的是,勞動關系的確立不以書面勞動合同為唯一依據,只要存在實際用工行為,即視為勞動關系成立。
對于勞動者而言,在權益受到侵害時,可通過勞動仲裁、訴訟等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處于相對劣勢地位,更需要強化法律意識,依法維權,維護好自身合法權益。
責編:劉暢暢
一審:劉暢暢
二審:印奕帆
三審:譚登
來源:掌上長沙